Bsport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诈骗林木種質資源,規范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约束行為,促進林木種業發展,根據《中華百姓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执法、法規,結合本省實際,造订本條例。
第二條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诈骗、林木品種選育以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服務和约束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種子约束事情,施行下列職責:
第四條省百姓当局應當根據科技興林方針及現代林業發展需求,造订全省林木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應當採取方法帮帮現代林木種業發展,並將林木種子约束事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百姓当局應當兴办林木種子儲備轨造,儲備的種子厉重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乞降余缺調劑,保险林業生產安然,對儲備的種子應當進行按期檢驗和更新。
第七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應當依据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正在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诈骗、品種選育推廣、種子質量監督约束等促進林木種業發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赞赏和獎勵。
第八條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造订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诈骗規劃,兴办林木種質資源音讯數據庫,加強林木種質資源動態監測,按期告示省重點保護和可供诈骗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林木種質資源的需求,組織汇集林木種質資源,組織林木種質資源科學筹议,培訓林木種質資源專門技術人員,进步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约束事情水准。
第九條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需求兴办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明確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種類和保護范圍並予以告示。
第十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据有關規定對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志,兴办保護檔案,明確保護方法和管護責任人。
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范圍內的林木全豹者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二條正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禁止下列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四)露天採礦、採石、取土、挖沙、開墾、燒荒、修墳、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无益物質﹔
因科學筹议、林木良種選育、文明相易、熏陶培訓、種質資源更新等迥殊情況,需求採集或者採伐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需求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受到威脅的,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搶救性汇集、保護。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用方法,防卫表來无益物種侵吞当地林木種質資源。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應當加強林木種業科技創新才智修設,促進林木種業科技功劳轉化,維護林木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造订林木育種規劃,指導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開展林木品種選育事情。
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省林木育種規劃造订林木育種計劃,重點開展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樹種的選育和推廣事情。
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內適宜生態區域推廣的林木品種審定事情。
(一)經區域試驗証實,正在必然區域內生產上有較高运用價值、性狀優良的林木品種﹔
第十九條申請厉重林木品種審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資料:
第二十條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告示並頒發林木良種証,能够正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运用林木。
未通過林木良種審定但生產確需运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並由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告示,正在認定的有用期和區域內作為林木良種运用。统一品種隻能認定一次。
第二十一條省級審定或者認定的林木良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或者認定,由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公布示,搁浅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省際間溝通協調,兴办统一適宜生態區省際間林木良種試驗數據共享互認機造。统一適宜生態區省際間引進林木良種應當向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不再審定。
經備案引進的林木良種,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布引種備案告示,內容包罗品種、樹種、良種編號、告示號、引種者、引種區域、栽培技術等。引種者應當對引進品種的適應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百姓当局能够根據生態修設和林業產業發展需求,結合林木種子市場供需情況,兴办種子基地、保险性苗圃,用於保险以下林木種子的供給:
第二十四條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厉重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得到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並依据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由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适应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由生產經營者所正在地縣級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核發。重點國有林區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由省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生產經營前兩款規定以表的其他厉重林木種子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由生產經營者所正在地縣級以上百姓当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隻從事非厉重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求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糟粕的,能够正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求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吉林省林木種子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推行